謊稱“開公司”騙取“投資款” 長樂“林總”獲刑6年半
2023-06-12 17:05:23? ?來源:福州晚報 責任編輯:林學武 我來說兩句 |
總是自稱什么難事都能辦成,你身邊是否有這樣的人?日前,自稱“林總”的“能人”被長樂區檢察院提起公訴,后被長樂區法院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并處罰金6萬元。 據介紹,男子曹某曾因詐騙被判刑,于2019年5月刑滿釋放。出獄后,他渾渾噩噩地過了2年。“工作太辛苦了,沒錢花怎么辦?”曹某覺得還是干“老本行”來錢快。2021年4月,曹某化名“林某”來到長樂金峰鎮租賃店面,準備“開公司”賺錢。 曹某對受害人陳某甲稱,他有一個道路工程要做,需要招聘員工,負責到施工現場監督工人上班。陳某甲邀請老鄉陳某乙一起應聘。 從2021年4月開始,曹某以項目投資有高額分紅為由,騙取陳某甲投資款3萬元、陳某乙投資款2萬元。 2021年7月,曹某又以同樣的手段,讓受害人陳某丙到他“公司”擔任電工。其間,曹某自稱承包了很多路燈安裝工程,讓陳某丙入伙,騙財8萬元。 此外,曹某還以“能人”自居,以幫人擺平各種難事為由,騙取陳某丁、鄭某甲等十余名被害人錢款。 去年9月底,曹某被警方抓獲。 檢察官說法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記者 葉智勤 通訊員 黃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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