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樂法院:非法儲售液化石油氣,可構成危險作業罪
2024-03-27 16:20:44? ?來源:東南網長樂頻道 責任編輯:張碧芳 我來說兩句 |
本案中,2019年1月至2023年7月間,被告人馮某、陳某未經許可,將從某石油液化氣公司等處購買的液化石油氣儲存于某兩處廠房及一輛廢棄卡車車廂內,并售賣給附近小吃店,從中非法獲利約人民幣16萬元。期間,由馮某為主經營,陳某偶爾幫忙經營。 2023年7月,公安等部門聯合檢查,在上述儲存點現場查扣液化石油氣罐129粒,其中實瓶42粒,空瓶87粒。經檢驗,送檢的液化石油氣符合GB11174-2011《液化石油氣》標準要求。經評估,案涉三處液化氣儲存點存在多處安全隱患。 長樂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馮某、陳某未經依法批準或許可,擅自從事液化石油氣存儲、運輸、出售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其行為構成危險作業罪。最終,因犯危險作業罪,被告人馮某、陳某分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管制四個月。 法官提醒:液化石油氣屬于危險化學品,存在易燃易爆風險,在充裝、運輸、存儲、銷售等方面都有嚴格要求,在未經相關部門批準許可、未取得相應資質的情況下,任何人不得擅自從事以上業務,否則將帶來極大安全隱患。本案中,兩被告人非法存儲、運輸、出售液化石油氣的行為符合危險作業罪構成要件,依法應予嚴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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