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樂法院:以案釋法|代人借款,小心被追債
2024-05-24 15:36:23? ?來源:東南網長樂站 責任編輯:張碧芳 我來說兩句 |
東南網長樂5月24日訊(通訊員 魏逸云)近期,長樂法院審結了一起“代人借款”引發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本案中,原告蔣某與被告陳某是朋友關系,案外人邱某托陳某向蔣某借款,陳某按照邱某的要求以自己名義通過微信與蔣某溝通并陸續借得款項六十余萬元,后將款項轉至陳某指定的不特定人賬戶。借款后,陳某經由自己的賬戶代邱某還息,后停止付息,故蔣某具狀起訴。 案件審理中,陳某辯稱,錢雖然是他出面借的,但實際上他只是經手,錢款壓根沒到他的賬上,實際用款人是要求他借款的邱某,蔣某要催款應該找邱某。蔣某表示其根本就不認識邱某,借款全程都是他和陳某在溝通,陳某此前也并未提到過邱某這個人。 長樂法院審理認為,陳某與蔣某之間達成明確的借貸合意,借款是以陳某的名義進行的,不論該款項是否實際由他人使用,均不影響借貸法律關系的成立。要求出借人蔣某去注意是否存在實際借款人,顯然過分加重其負擔。根據合同的相對性,陳某作為名義還款人應當承擔還款義務。關于陳某所述的“款項沒到他的賬上”,法律并未限制出借人僅能將款項交付至借款人本人賬戶,蔣某將款項匯至陳某指定的賬戶,已完成借款交付。故法院判決支持蔣某的訴訟請求。后陳某上訴至福州中院,福州中院判決駁回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借貸關系所涉款項是否實際由他人使用并不影響借貸法律關系的成立。根據合同的相對性,本案中,借款人陳某以自己名義向出借人借款,即使其不是實際用款人,借貸關系依然在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成立,陳某理應承擔還款義務。日常生活中,群眾要把握好信任他人的限度,代人借款還需千萬謹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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