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環境日|長樂法院發布涉生態環境資源犯罪典型案例
2024-06-07 16:06:00? ?來源:東南網長樂頻道 責任編輯:張碧芳 我來說兩句 |
東南網長樂6月7日訊(通訊員 陳嚇梅)近年來,長樂法院不斷健全工作機制,充分發揮生態司法職能作用,依法妥善審理各類涉生態環境資源各類案件,努力守護長山樂水、藍天白云。在世界環境日來臨之際,長樂法院特發布3起近年來判處的涉生態環境資源犯罪典型案例。 排放有毒物質構成污染環境罪 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間,被告人陳某某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從事非法收購、倒賣廢機油生意,并將其所收購的廢機油貯存在一處空地上的油桶里。期間,被告人陳某某將廢機油自然沉淀后的沉渣(含機油的有毒物質)通過窨井連接暗管排放到某省道污水主管網中。經檢測,窨井中黑色液體樣本含石油類濃度為63.5mg/L。案涉廢機油屬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危險廢物,類別為HW08廢礦物油與含礦物油廢物。 經審理,長樂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鑒于被告人陳某某自首、認罪認罰、積極賠付生態損害賠償金11319元,同時另行出資10017.28元自愿購買碳匯182噸彌補生態損失,主動退出違法所得,繳納罰金等情節,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禁漁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撈水產品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2023年8月5日7時許,被告人陳某、林乙受被告人林甲雇傭指使,由陳某駕駛船舶載著其他被雇船員從福清某碼頭出發,前往長樂某碼頭附近海域進行捕撈作業,共非法捕撈“海瓜子”286袋(凈重7866.354千克)。當日10時許,船舶及船上人員在非法捕撈作業過程中被查獲。案發后,經認定,涉案漁具(抽蛤泵設備)為拖曳泵吸耙刺,系農業部禁止使用的漁具;案涉船載漁獲物“海瓜子”7866.354千克于2023年8月5日的認定價格為人民幣23599元。 經審理,長樂法院認為被告人林甲、林乙、陳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結伙在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捕撈水產品價值人民幣23599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鑒于三被告人有自首、認罪認罰、積極賠付水生生物資源損失人民幣330386元、主動退出違法所得等情節,判處被告人林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三個月;被告人林乙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陳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以“清淤”名義非法采砂構成非法采礦罪 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間,被告人柯某某在未取得海砂開采海域使用權證,且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指使被告人富某某、林某某以“清淤”名義擅自采挖海砂。期間,由被告人林某某提供抽砂機并雇傭工人進行抽砂作業,被告人柯某某按每立方米8元的價格向被告人林某某支付抽砂報酬,共計支付2.5萬元;被告人柯某某安排被告人富某某負責現場管理、指揮抽砂,并將盜采的海砂轉運至被告人柯某某所經營砂場內。2023年2月13日被查獲。經測量、鑒定,涉案海砂屬區外細砂,總方量為2866.76立方米。經認定,涉案海砂于2023年2月13日的市場價格為單價58元/立方米。 經審理,長樂法院認為被告人柯某某、富某某、林某某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海砂開采海域使用權證和采礦許可證結伙擅自采挖海砂,案涉海砂礦產品價值166272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采礦罪。鑒于被告人主動履行生態損害賠償金20余萬元、購買碳匯替代生態修復、退出違法所得等情節,判處被告人柯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富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在案扣押的海砂拍賣款177739.12元,上繳國庫;扣押在案的抽砂機一臺予以沒收等。 環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麗,藍天就是幸福。長樂法院將堅持能動司法,始終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筑牢維護山水林田湖草生態環境安全的司法屏障,充分發揮司法的規則引領與價值導向功能,引導全社會不斷提升環境資源保護法治意識,共建天藍、地綠、水清的美麗家園。奉勸大家,以上述案例為鑒,警鐘長鳴。莫因一時貪念,不顧公共利益,損害生態環境資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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