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樂法院:離婚后,子女藝術培訓費是否屬于撫養費?
2024-08-30 17:49:04? ?來源:東南網長樂頻道 責任編輯:張碧芳 我來說兩句 |
東南網長樂8月30日訊(通訊員 魏逸云)近日,長樂法院審結一件離婚后撫養費糾紛案件。雙方因女兒在高考前參加藝術培訓而產生的相關費用是否應各自承擔一半產生爭議。 本案中,甲和乙系前夫妻關系,2014年,雙方在民政部門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女兒婚生女由乙直接撫養教育。2016年,乙因甲未向其支付撫養費向長樂法院提起撫養費糾紛訴訟。法院判決甲每月承擔婚生女的撫養費800元直至婚生女年滿18周歲為止。此后,婚生女在高中參加藝術集訓及后續的集中高考輔導,花費十余萬元,高考后被某大學錄取,繳納大學報名費12000元,截至大學報名時,婚生女尚未年滿18周歲。乙認為,婚生女參加藝術培訓及高考輔導期間的費用支出、大學報名費費用巨大,甲也應共同承擔,故再次向法院提起撫養費糾紛訴訟。甲則表示其已經按照此前法院判決如期足額支付女兒的撫養費,不應再額外付錢,況且乙支付培訓費用等事宜未與其協商。 長樂法院經審理認為,藝術類相關培訓、集訓雖有提升高考水平能力的可能,但在一年左右花費十幾萬元明顯超出基本教育支出的范疇,乙未能舉證證明該支出屬于必要的費用。且參加上述培訓前,乙未就培訓事宜與甲協商達成合意,故甲依法可不予分攤培訓相關費用。婚生女在支付大學報名費報名并正式入學時未滿18周歲,結合甲每月僅負擔800元撫養費,該撫養費標準實難滿足婚生女支付大學報名費12000元的要求,故大學報名費由甲承擔一半的訴求合理合法。綜上,長樂法院判決甲承擔婚生女大學報名費的50%并駁回了乙的其他訴訟請求。乙不滿判決結果上訴至福州中院,福州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二條規定,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長期以來,司法實踐認定的教育費主要包括學費、書本費及孩子必須接受的教育項目相關支出。超出基本教育的額外教育費用,如參加各種補習班、興趣班、課外班的費用,各種擇校費等,往往不被計算在教育費范疇,是否分攤應由未成年人父母協商確定。本案糾紛產生于離婚后的父母間未能就有關款項支付事宜進行妥善溝通協商。實際上,父母與子女間的親子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作為父母,仍應本著為孩子健康成長成才負責的態度,積極協商溝通,敢于承擔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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