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樂法院:飲酒發生意外,同飲者未必擔責
2024-11-14 11:51:47? ?來源:東南網長樂頻道 責任編輯:張碧芳 我來說兩句 |
東南網長樂11月14日訊(通訊員 魏逸云)飲酒后死亡,其他同飲者需要承擔責任嗎?近期,長樂法院審結了一件飲酒后死亡,同飲者被訴至法院請求賠償的案件。 案件中,王某與周某、張某、鄭某系工友,一天下夜班后,王某邀請周某、鄭某一同去吃宵夜,周某購買了一瓶白酒與王某對飲。聚餐過程中,經王某、周某先后聯系,張某也來參與聚餐并自帶了一瓶藥酒與王某對飲。凌晨聚餐結束后,張某搶先結賬,王某又通過微信將飯錢轉給張某,而后鄭某騎電動車載王某,周某與張某各自騎車回宿舍,到達宿舍園區后,周某、鄭某一起護送王某回到宿舍,陪王某聊天十余分鐘后回各自宿舍。同日下午,王某未正常到崗上班,周某聯系另一工友前往王某宿舍確認情況,發現王某人在床上已身體僵硬,經檢查已無生命體征。故王某的親人將周某、張某、鄭某訴至法院請求賠償。 長樂法院經審理認為,聚餐飲酒是社會上普遍存在的現象,屬于情誼行為,對此法律不應過多干預,但飲酒后人的反應靈敏度降低,對安全的認知和防護意識變得模糊,若共同飲酒行為導致同飲者陷入醉酒危險時,同飲者之間就基于先前的飲酒行為產生合理的注意義務,若因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導致損害發生,同飲者應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相約飲酒是由王某發起,作為發起者本身對其是否應當飲酒、飲酒量多少應作出預判和控制,在案證據不能證明三被告在聚餐期間存在有勸酒、拼酒等不當行為的事實,三被告對王某的飲酒行為不存在過錯。聚餐結束后,王某通過微信轉賬交付了張某墊付的聚餐開銷,可見其還保持一定的清醒及判斷力,在王某未有明顯醉態的情況下,三被告作為共同飲酒人的注意義務僅是補充性質的,不應將該義務過度擴張,在此基礎上,四人結伴返回宿舍區,且周某、鄭某共同將王某護送回宿舍并在王某宿舍對其進行了一定時間的陪護,已盡到注意義務,對王某的死亡后果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民事責任。故法院判決駁回王某親人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日常生活中,親朋好友相聚飲酒是常事,但要切記未成年人不得飲酒,成年人要當好自己人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注意自己的飲酒量,切莫貪杯。飲酒人若在聚餐飲酒后發生意外,其他同飲者通常不對其負有法律義務而是僅負有道德上的義務,但以下兩種情況下若發生意外,同飲者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一是同飲者的不當行為導致飲酒人陷入危險。若同飲者存在勸酒、灌酒、逼迫飲酒等先行行為,則具有該行為的同飲者應當負有高度注意義務防止危險發生,否則可以認定其對損害行為的發生存在過錯;二是飲酒人陷入醉酒狀態時,同飲者未盡注意義務。若飲酒人陷入醉酒的危險狀態,即便同飲者未有勸酒、灌酒等不當先行行為,也負有一定的注意義務,該注意義務的核心在于妥善安置醉酒人,以免其人身或財產受到損害。該義務為補充性質,但若不履行,可能對損害行為的發生存在過錯。關于同飲者責任還有兩點值得注意:一是飲酒者的身份對注意義務的程度有所影響,同飲者中組局者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從業者應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二是無法預料的意外導致損害不應強加于同飲者,如中途離場后對后續酒局情況不知情,又如已盡到一定照顧、護送義務后狀態無異常的飲酒人突發意外等,本案就屬于該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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